后勤处岗位离任交接管理办法

发布者:吴晓明发布时间:2026-08-05浏览次数:1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

为规范后勤处各岗位人员离任交接工作,明确交接双方责任,确保后勤管理、服务保障、资产物资、财务票据、档案资料等工作连续、平稳、有序衔接,防止资产流失、工作断档、责任不清,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,结合后勤处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处全体在岗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:处长、副处长、科室负责人、管理员、维修工、食堂/宿舍/安保管理人员、档案员等因调动、离职、退休、解聘、转岗等原因离任的所有岗位人员。

第三条 交接原则

1.应交尽交、不漏一项:所有与岗位相关的工作、资产、资料、事项必须全面交接,不得隐瞒、遗漏、私留。

2.权责清晰、当面清点:交接双方当面核对、逐项清点、签字确认,离任者对交接内容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
3.先交接、后离任:未完成交接手续的,不得办理离任、离岗、结算等相关流程。

4.全程监督、留痕存档:交接工作须有监交人监督,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备查。

第二章 交接组织与职责

第四条 组织架构

1.交接人:离任岗位人员,负责全面梳理、准备交接资料,主动配合完成交接。

2.接交人:接任岗位人员,负责逐项核对、清点接收,承担接任后岗位管理责任。

3.监交人一般岗位:由科室负责人担任监交人;科室负责人岗位:由后勤处分管领导担任监交人;处领导岗位:由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担任监交人。

第五条 各方职责

1.交接人(1)提前梳理岗位工作,编制《岗位离任交接清单》;(2)整理资产、物资、钥匙、印章、证照、票据、档案等实物与资料;(3)说明未办结事项、重点工作、遗留问题、外部联络方式等;(4)对交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。

2.接交人(1)逐项核对交接内容,确认无误后签字; (2)承接岗位工作,及时跟进未办结事项;(3)对接收后管理、使用、保管承担责任。

3.监交人(1)监督交接全过程,确保合规、真实、透明;(2)对争议事项协调处理,确认交接结果;(3)签字确认交接完成。

第三章 交接内容

第六条 基础工作交接

1.岗位职责、工作流程、规章制度、年度计划与总结;

2.未办结工作、正在推进项目、待协调事项、时间节点要求;

3.对内对外联络清单(部门、供应商、施工方、维保单位、联系人及电话);

4.工作注意事项、风险点、应急处置流程。

第七条 资产物资交接

1.固定资产:办公设备、家具、电器、工具、仪器、车辆等(台账、编号、使用状态、存放地点);

2.物资耗材:维修材料、保洁用品、安防器材、食堂食材/用品、宿舍备品等(库存数量、质量、有效期);

3.钥匙与门禁:办公室、库房、机房、配电室、泵房、食堂、宿舍、楼栋钥匙、门禁卡、密码等;

4.标识与器材:消防器材、标识标牌、抢修工具等。

第八条 财务与票据交接

1.备用金、借款、报销凭证、收费票据、押金收据等;

2.采购合同、付款记录、应付 / 应收款项明细;

3.收费台账、盘点表、出入库单据、结算凭证。

第九条 印章、证照与权限交接

1.岗位相关印章、证件、证明、授权文件等;

2.系统账号、密码、审批权限、平台权限(后勤管理系统、报修系统、采购系统等);

3.电子文件、台账、报表权限交接与变更。

第十条 档案资料交接

1.纸质档案:合同、图纸、维保记录、巡检记录、验收报告、整改通知书等;

2.电子档案:台账、报表、照片、视频、清单等(移交存储介质并备份);

3.重要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区分交接。

第十一条 其他交接

1.投诉处理、报修工单、整改事项跟进清单;

2.借用物品、代管物品、外协单位押金/保证金等;

3.其他与岗位履职相关的事项。

第四章 交接程序

十二条 交接准备

交接人接到离任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,完成:

1.全面盘点、核对、整理;

2.填写《岗位离任交接清单》(一式三份);

3.将所有资料、资产归集到位,保持账物相符、账账相符。

十三条 现场交接

1.交接双方、监交人共同到场,逐项清点核对;

2.对数量、状态、金额、事项逐一确认,有异议当场核实;

3.交接完毕,三方在《交接清单》签字,注明交接日期。

十四条 争议处理

交接中出现账实不符、资料缺失、事项不清等问题,由监交人组织核实;无法当场解决的,形成书面说明,三方签字留存,限期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结。

第五章 责任与追责

第十条 交接人责任

1.隐瞒、遗漏、损毁、私留资产、资料、钥匙、票据的,责令限期追回;

2.造成损失的,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;情节严重的,按单位制度处理。

第十条 接交人责任

1.接收后因管理不善、使用不当造成丢失、损坏的,由接交人承担责任;

2.未核对清楚盲目签字,视为认可交接内容。

十七条 监交人责任

监交人未履行监督职责,导致交接不清、资产流失的,承担相应管理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条 特殊情况

因病、因公无法现场交接的,经分管领导批准,可委托代理人交接,并出具委托书,责任由交接人承担。

第十条 施行日期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后勤处负责解释。